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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女子公交车上丢手机 乘客被搜身(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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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9日下午,在广州大道中南方报社公车站附近,一名女子突然发现手机不见,报警后警察很快来到,失主协助警察对女性乘客进行搜身,结果没有发现失物。

丢失手机的女子报警10分钟后,警察到场。“一站不到的距离,车门没开过,小偷肯定还在这。”女失主要求看监控录像,却被司机告知,需有电脑才能提取录像观看。“女士你来搜,我搜男的。搜完的先下车等着”,女失主说,在警察的允许下,非警察身份的她执行起了“警察”的职务。

“对不起,打扰了。”女子对每一个被她搜完身的女士道歉。15分钟后,车下已站着十多位乘客,有些等不耐烦的,也已去前面车站改搭其他车。5分钟后,警察也放弃了搜索,下了车,并要求黄小姐回派出所录口供。

女失主是否有权对其他乘客进行搜身?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搜查权是警察特有的,不能委托给他人行使。即使警察没有委托女失主进行搜查,但亦未对女失主的行为作出制止,即代表默许,这也是违反警察的行为准则。(来源:京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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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警察行为非常不妥,即或是警察,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也是不能够随便搜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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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公权力,中国的老百姓是顺从惯了的,不管是否是依法行使的,这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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