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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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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纠纷一般怎么赔
因为是调解,而非判决,其中一些金额的分配,并不是严格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的。
但“好意同乘”纠纷,有关赔偿的一些基本规则还是值得说一说的。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他说,像这个案子,马某被甩出车外,他的性质就成为“车外第三人”,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其交强险,12.2万元。
然后,再看车主有无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一般投保额度会在10万元至50万元,对于“车外第三人”来说,除了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赔付外,还能得到“第三者商业险”赔付。
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后,总赔偿金如果还有“缺口”,双方车主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马某没有被甩出车外,则是另一种情形。在赔付上,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样需要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付。但曹某这一方的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给马某“座位险”(上限不超过5万元)。其余部分,再根据双方责任按比例承担。
如何保障搭便车
做记者十余年,在2006年12月,我就报道过一个“好意同乘”的案例。案件发生在金华,一货车司机在路上捎带了三个朋友,后来出了车祸,朋友一死两伤。司机最后被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07年9月,宁波也发生了一起“好意同乘”的纠纷,两个同学结伴去丽水参加老师追悼会,女同学搭乘了男同学的车,后来也是不幸发生事故,女同学高位截瘫。案件最后也是调解结案,男同学赔付了119万元。
但是,不管怎么说,“好意同乘”总是应该鼓励的。为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2010年底,省高院公布一则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车主发生车祸后,如果无责,车主可减轻对搭车者的赔偿。
注意,是“减轻”,而非“免责”。
2012年底,最高院出台有关交通赔偿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哪怕驾驶人有“重大过错”,包括无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河蟹),甚至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时有人质疑,这不是在为车主开脱么,实际上该条款的用意是,让受害者尽快得到补偿。而保险公司针对有“重大过错”的车主,可以事后再向其追偿。
不过,西方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公民搭便车,已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就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说的就是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就应该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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