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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两高”新司解实施5天现首案 盗窃额逾万元“少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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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讯 记者李娜 2013年4月8日,安徽省来安县法院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该案是法院系统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的首例盗窃案。
  经法院查明,2012年7月1日,被告人谢某乘邻居周某外出之机,窜到周某家撬开电视机柜抽屉,偷走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5942元。同年7月12日,谢某在其朋友李某家借宿时,偷走李某联想牌手机一部及钱(河蟹)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手机和摩托车分别价值705元、4200元。事后谢某退赔被盗财物,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入罪数额调整为3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安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酌情对谢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看法】
  王宇(来安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盗窃犯罪是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量约占全年一审刑事案件量的25%左右。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制定《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适用1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修正,原司法解释已不能适应当前刑事审判需要。
  “两高”此将联合制定的新司法解释,不仅对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规定,同时降低了8种盗窃情形的入罪门槛,并对4种情形做了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谢某两次盗窃数额为10847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原司法解释规定,1万元为数额巨大起刑点,谢某某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尚未判决时,新司法解释已出台并实施。结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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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要降盗窃犯罪的罪的话 人民不会把犯罪份子交给法院处理~~ 一般自行处理的办法是爆打他狗东西一顿 再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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