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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与女友同居翻墙入室将其强奸 称为吓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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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程姑娘(化名)被人强奸了,对方半夜从窗户爬进屋,用电击器电她的脸,还用胶带纸和绳子将她捆绑住。程姑娘报了警,才发现侵犯自己的竟是好了几年的男友!

昨天,江干法院对这起强奸案一审宣判。男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男友姓付,35岁,和程姑娘是老乡,都是贵州人。在杭州打工时两人走到了一起。

恋爱后,男友在九堡某小区租了房子和程姑娘同居。程姑娘的家人对他不太满意,反对两人交往。

至2012年年底,两人已经同居了两年多,这段时间,因为几件小事两人吵得不可开交。联想到父母的反对态度,程姑娘对这段感情产生了怀疑,她提出要搬出去,让彼此都冷静一下。男友同意了。

男友帮程姑娘租房、搬家,新租的房子就在同一个小区,2楼,房租也是男友交的。

今年1月6日凌晨2点,程姑娘睡梦中惊醒——她听到屋里有动静。

她从床上坐了起来,准备开灯查看,突然一个男人捂住了她的嘴。

男人戴着低低的鸭舌帽,用普通话小声说:“不要动!不准叫!”男人边说边用一只小小的电击器朝程姑娘脸上挥过去,程姑娘感到一阵酥麻,她拼尽全力推开男人,电击器也被她抢到手,扔在地上。

男人朝她的肚子狠狠捶了一拳,威胁程姑娘如果再反抗就绝不客气,程姑娘倒地,不敢动弹。

男人拿来胶带纸和绳子,封住了她的嘴巴,捆住了她的手脚。

随后,程姑娘遭到了性侵。

男人离开后,程姑娘挣脱开绳索。她第一时间给男友打电话,哭着说自己被强奸了(两人平时都用老家方言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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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友马上赶到,不但没有一点抱怨,或不快,反而很自责地说,要是自己陪在她身边就好了。

程姑娘要报警,男友说好,我陪你去派出所。

两人去了派出所,程姑娘哭着做笔录,男友一直体贴地陪伴在旁。

从派出所回家路上,程姑娘渐渐觉得有些不对劲。她闻到男友嘴里的味道和侵犯自己的男人嘴巴散发出的味道一模一样!

她随男友回到他的租房,终于忍不住问,事情是不是他做的?

男友支支吾吾,闪烁其词。程姑娘再三追问下,他点头承认,说那个男人确实就是自己。他说他只是想吓唬吓唬程姑娘,让她早一点搬回来跟自己住。

男友做出这样的荒唐事,程姑娘很恼火。这时派出所打来电话,让她去所里验DNA。两个人慌了神,找来朋友商量,大家都说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比较好,反正是男女朋友,应该也不会受什么处分。

程姑娘带着男友又去了派出所,她跟民警说,事情是男朋友做的,反正两个人早就同居了,这个也不算什么,她原谅他了,不想追究他的责任。

男友也向民警交代,侵犯女友的人就是他。

他说,其实和女友吵架后没几天两人就和好了,他劝女友搬回来一起住,可她怎么也不肯。“我一个月工资才三千多,她偏要搬走租个房子住,房租也是我出,这样变成我一个人负担两份房租,经济上吃不消……”

案发当晚,两人在一起吃了晚饭,男友再次提出让程姑娘搬回来,程姑娘还是不答应,说要再考虑考虑。

晚饭后,男友送程姑娘回租房,程姑娘没有留他。

晚上,他独自在家辗转难眠。

他想到了一个好办法——既然女友一个人住,那么“吓唬”她一下,她害怕了,自然就会回来跟自己住了,而且,女友也会因为他不计较她受到过性侵而感动。

为了不让女友认出自己,他找到几个月前在地摊上买的小型电击器,拿上绳子,戴上鸭舌帽去女友租房。

监控显示,男友先走到程姑娘房门口,发现她已经锁门,离去。之后,他在楼下晃荡了许久,发现租房的窗户没有关,于是爬上二楼,进入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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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友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检察院起诉前,检察官找到了程姑娘。程姑娘写了谅解书,说自己确实已经原谅了男友,但两个人已经不可能再继续,她不会再等他。

开庭时,男友痛哭流涕,说自己一时糊涂,既伤害了女友,又毁了自己。

法院认为,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女友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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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男女朋友也不能违背女方意志

案件中的男女是同居关系,为什么男方犯强奸罪?

法官说,(普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保护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也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即使有着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男性也需要征得女性的同意才可以发生性关系。

此外,婚内强奸是否成立?这一点在目前还有很大争议。理论上可以构成,实践上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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