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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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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担责37%宾馆担责3%
阿娇死亡后,其家属因与罗某等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罗某及“金城江区某宾馆”的经营者赵某告上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娇与罗某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阿娇明知自己已怀孕8个月,仍与男友发生关系,最后猝死在宾馆房内,其本身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明知女友怀孕,仍与之发生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对于阿娇的死亡,虽然无证据证实与经营旅馆的赵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作为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旅客住宿登记管理。罗某只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宾馆却允许他带阿娇同宿,造成未进行住宿登记的阿娇死亡。故赵某对阿娇死亡赔偿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计算,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共13万余元。金城江区法院判决,由罗某承担37%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3%。
罗某不服,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责任分担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据此,河池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覃志凌)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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