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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杂谈] 工具厂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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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7:3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说工具厂棚户区改造已经签约500多户了,是真的吗?求真相。: Android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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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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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的 我之前也听一个房管局熟人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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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帮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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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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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20:0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现在是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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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1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那么多,签模拟搬迁协议有300来户,设计的图纸只有规划路,没有建设西路或南环线作参照,让大家对还房地址一头雾气,有人当然不贸然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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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P15-12-13_10.01[2].jpg P15-12-13_10.15[2].jpg P15-12-13_10.15[1].jpg P15-12-13_10.07.jpg
曾经拥有的不要忘记,难以得到的更要珍惜,属于自己的不要放弃,已经失去的留作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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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期待 发表于 2013-12-15 20:25

只有两条规划路,一般人是搞不懂安置还房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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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具厂改造就是一个笑话,棚户区改造,旧房改造。什么叫棚户区,什么叫旧房。我们大家认为的是那种红砖房子才叫旧房,棚户区就是以前的老宿舍,老房子,一般都不会超过5楼且面积较小。(就是停面包车那张图左边的房子)
工具厂的棚户区改造,是把原工具厂灯光篮球场09年后新建的商品房也纳为了棚户区(停面包车那张图右边的那一排房子),而且面积都很大,这些房子都是一赔二,就是一套房子最后赔两套安置房,其它真正的棚户区和旧房只能做到一赔一,公平吗?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很简单,住到09年后新房里面的人,都是工具厂那些当官的,居首是李晓明李董事长。其它住到里面的都是整个这次棚户区改造据说是群众选出来的代表们,代表和领导们最后都能分得两套住房,而一般老百姓就一套,多出来的平方自己还要花钱买。
真正有钱的早就出去买房子了,住到棚户区和旧房的能有什么钱?能和你们这些肥头大耳的领导们比吗?
哎,内容太多,黑幕太多。不想多说,反正就是这个样子的,说的的确是有那么多人签字了,而且前几天说选房的时候也有老人家什么的凌晨3.4点就去排队选房了。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签字。
很简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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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川拖棚户区改造的先列,事态发展如何,继续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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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侯区十四巷召开棚户区改造居民议事会,探讨搬迁中出现的问题
                          2013年8月21日  成都日报
    “现在还有15户没有签约,如果达不到100%的签约率 ,改造工作就将终止,88户已签约住户搬迁新居的愿望就要受到影响,我们都着急啊!”为有序推进十四巷棚户改造,昨日下午,武侯区望江街道新生路社区棚户区改造居民议事会再次召开,签约住户代表、未签约住户代表以及居民议事会代表坐在一起,共同探讨十四巷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原来,截至昨天,十四巷棚户区模拟签约的签约率超过85%,共有88户居民签订了协议,剩下未签约的15户成为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能否生效的关键,于是便有了这场问计于民的居民议事会。
十四巷改造了 新居梦近了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十四巷改造了。”56岁的钟兆红在十四巷居住了30多年,每天都有三件“大事”:起床第一件事,就是出门倒马桶;回家第一件事,是挑水;睡前各家各户还要轮流“值班”,检查防火工作是否到位。直到现在,这里都只有一个公厕,洗澡都得自己烧水提到厕所去洗,夏天排队洗澡是常有的事。

    十四巷棚户区改造,涉及103户居民,搬迁建筑总面积约7.03亩。“这么小的地块,没多少商业价值,商业拆迁不可能,这么多年来,我们看到别的居民通过旧城改造换新居,盼来盼去,总是轮不到自己。”盼望多时的搬迁终于来了,怀着搬新家的喜悦,钟兆红提前两天就去排队,最终成为十四巷棚户区的“第一签”。

    与钟兆红有着同样想法的住户不在少数,“模拟搬迁第一天,就有60余户住户顺利签约。”搬迁改造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细细一算 政策相当优惠呢

    “这次棚户区改造,政策相当优惠。”在居民议事会上,钟兆红给大家算起了细账:他在十四巷的蜗居只有20平方米,在原地返迁中,他选择了最大的户型123平方米,按照旧房与新房1∶1.3的置换比例,以及公摊赠送,超额部分一次性付款七折优惠,“加上过渡费等补偿,实际上只出30万元,相当于超额部分每平方米只支付了5800元,确实太划算了!”

    钟兆红的话,引起了居民石志清的共鸣。“你看嘛,这样的房子哪能继续住下去。”记者看到,石志清家支着竹竿,屋顶铺着一层茅草,再上面则是篷布、塑料纸等,“不铺这些东西,房子就要漏水。”石志清说。

    原地立高楼 改造规划出炉

    据了解,自本月武侯区启动22个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来,在已经启动的首批4个棚户区改造中,十四巷是最早进入模拟搬迁的。“本次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的原则,原地返迁。”武侯区房产管理局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推进领导小组副组长吴绍富介绍说,目前十四巷的改造规划已经出炉。届时,十四巷原地将矗立起现代化的高楼——首层为商业网点,塔楼分为3个单元,一、三单元2到25层为住宅,二单元2到8层为住宅,还有两层地下室。

    “十四巷的模拟搬迁,如果达不到100%的签约率,改造工作就将终止。”距离模拟搬迁截止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十四巷已签约居民距离住新家的梦想越来越近。对于部分住户尚未签约,吴绍富表示,居民们有各自的诉求都很正常,但本次改造,一把尺子量到底,希望居民们多了解和熟悉本次改造的政策,早日圆搬进新居的安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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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华区统建办西南石油大学青龙校区宿舍模拟搬迁实施方案
                          来源:区统建办 发布时间:2012-04-11   
一、模拟搬迁安置政策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框架下,该方案参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办[2011]54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二、基本原则
    (一)模拟搬迁期限为90日,签定率达到100%,合同生效,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搬迁、阳光搬迁,以维护搬迁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维护搬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
    (三)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房改合同为一户,以市场价值评估为依据,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住宅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三、住宅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搬迁房屋补偿,按照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或房改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作为计算货币补偿款的结算依据。
    计算公式: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共有证)或房改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搬迁人以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共有证)或一个房改合同为一户的私有住房,在签订模拟搬迁产权调换合同时,先签先选。
    (2)安置房源:
    成华区东昌路55号上东一号及沙河新居部分房源。
    (3)安置标准:
    ①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约85㎡套三房屋一套;
    ②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建筑面积约100㎡套三房屋一套。
房款结算方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搬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被搬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一次性付清房屋补差款的,优惠30%。
计算公式:[(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搬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搬迁房屋的评估单价)]×(1-30%)。
    四、未房改的单位公有住房和优惠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
    (一)符合房改政策并愿意进行房改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屋确认证明”,被搬迁房屋使用人凭“房屋确认证明”签定《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和办理房改相关手续。
    (二)不愿意或不符合房改政策的:由搬迁人与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签定《搬迁补偿安置合同》。房屋使用人由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负责重新安置。
    五、政策性补偿
    被搬迁房屋如有以下附属设施,需提供相关票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天然气初装费:3200元/户;
    (二)电表(一户一表)初装费:1200元/户;
    (三)电话移机费:58元/部,办公电话:158元/部;
    (四)有线电视迁装:340元/户;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六)宽带迁装:320元/户。
    六、政策性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搬迁住宅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共有证)记载建筑面积(或房改合同记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砖混结构按每月17元/平方米计发。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对被搬迁人是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户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提高20%。
    (二)搬家补助费。
    1.住宅房屋以一个产权证(包括房屋共有证)或房改合同为一户计算,补助1200元/户。
    2. 对被搬迁人是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户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搬家补助费提高20%。
    七、政策性补贴
    (一)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
    (二)物管费补贴。
    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普通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八、提前搬迁奖励
    (一)第一档期: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且在合同生效后按时腾空被搬迁房屋移交搬迁现场办公室,一次性给予每户不超过6万元的户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二)第二档期:评估报告公布之日61日至90日,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且在合同生效后按时腾空被搬迁房屋移交搬迁现场办公室,一次性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户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九、其他
    (一)无证房屋、搭建房屋。
    被搬迁人在产权房屋周边修建的、建筑结构正规并正常使用的自主无证搭建,在第一档期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且在合同生效后按时腾空被搬迁房屋移交搬迁现场办公室的,经搬迁人实地查勘认定其标准后,按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工料补偿。
    其他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装修标准。
    1.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经搬迁人对被搬迁房屋装修的部分进行现场查勘认定其标准后,对被搬迁房屋装修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临时建筑除外):
    (1)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照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普通装修:客、卧、厨、卫等房间铺设地砖、强化木地板等,按照不超过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3)精装修:客、卧、厨、卫等房间有吊顶、铺设木地板、地砖、门套、装有卫浴洁具等,按照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对被搬迁人申请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价格计算被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款的,不再给予装修补偿,分户评估费用被搬迁人承担。
    (三)楼栋腾退奖。
    以栋为单位,在提前搬家奖励的第一档期内(即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该栋被搬迁人签订合同比例达到100%,且在合同生效后腾空旧房移交搬迁现场办公室的,搬迁人一次性给予该栋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楼栋腾退奖。
    (四)爱心救助。
    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患有以下7种特殊疾病之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并持有三甲医院证明或持证的重度残疾(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的被搬迁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在本项目评估价公布之日起第一档期内自愿签定模拟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且在合同生效后按时腾空旧房交现场办公室的被搬迁人,一次性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爱心救助。奖励档期结束后签定合同的不再享受爱心救助。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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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地方配套工程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方案
      来源:成华区危改办 发布时间:2011-01-19
  (一)拆迁对象: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地方配套工程拆迁项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被拆迁公房的合法使用人。
  (二)拆迁范围:
  拆迁项目南起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站房北侧规划红线,北至站北路既有道路中线,西起火车北站地方配套工程项目(北广场区域)西侧规划道路中线(含站北东街43号院全部和五块石汽车站),东至火车北站地方配套工程项目(北广场区域)东侧规划道路中线(含都市花城综合楼)。
  二、安置方式
  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终结安置方式,住宅房屋采取货币终结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安置房为“蓉华上林”现房安置房,安置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昌路55号。
货币终结补偿安置是指由拆迁业主实施货币化安置,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被拆迁公房的合法使用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
  三、政策执行标准
  本次拆迁安置政策严格按照2001年1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办发【2008】75号文及成都市相关拆迁配套政策执行。
  四、房屋评估价格
  首先由项目实施业主在《成都日报》发布邀请公告,邀请进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到成都市房屋拆迁处管理处报名,参加拆迁动员会现场抽签活动。在房屋拆迁管理处主持的拆迁动员大会上,由一名被拆迁人代表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从成都市拆迁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确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按现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对现有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并公布评估价。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款。被拆迁住宅房屋和安置房屋在各自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价差,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款的,优惠30%(本方案中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扣除公摊面积后的面积)。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六、政策性补偿标准
  1.宽带迁装:320元/户;
     2.有线电视迁装:340元/户;
     3.电话移机:58元/部(住宅),158元/部(非住宅);
     4.空调移机:200元/台;
  5.一户一表:1200元/户;
  6.天然气初装:3200元/户。
  七、政策性补助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地方配套工程拆迁项目位于二环路外侧,住宅房屋属四类地区砖混结构,补助标准为15元/月·㎡。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按50㎡计算,50㎡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若选择货币终结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是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户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提高20%。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货币终结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按2273元/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费补助标准
选择货币终结的,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12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搬家补助费1200元/户。
对被拆迁人是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户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搬家费提高20%。
  八、政策性补贴标准
  1.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终结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
  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补贴,共计5400元/户。
  九、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1.在项目评估价公示后9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0元整。
  2.在项目评估价公示后91日-12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腾空交付被拆迁房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整。
  十、装修补偿标准
  (一)按分类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经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自行装修的部分进行现场查看认定其标准后,对被拆迁房屋装修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临时建筑除外):
  1.简单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普通装修:客、卧、厨、卫等房间铺设地砖、强化木地板等,按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3.精装修:客、卧、厨、卫等房间有吊顶、铺设木地板、地砖、门套、装有卫浴洁具等,按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对被拆迁人选择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的,不再给予装修补偿,分户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十一、搭建补偿
  被拆迁人在产权房屋周边修建的、建筑结构正规并正常使用的自住无证搭建,在提前搬家奖励期限内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经拆迁人实地勘察认定其标准后,对被拆迁房屋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简易结构:按不超过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砖混结构:按不超过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二、爱心救助
  在拆迁区域内的困难户或被拆迁人已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具有三甲医院以上证明患有以下7种特殊疾病之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持有重度残疾证(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病一级),并在规定的提前奖励期限内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放爱心救助金3万元/户。
  十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所需资料
  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合法使用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房票或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如有座机电话、宽带、空调、光纤等附属设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请带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安置 房 套 型 面 积 标 准

套一:建筑面积约为51.72㎡,套内建筑面积约为40.53㎡;
套二:建筑面积约为71.58㎡,套内建筑面积约为57.84㎡;
套三:建筑面积约为85.27㎡,套内建筑面积约为68.87㎡。


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①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30㎡(不含30㎡)以下的,安置套一房屋壹套;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30㎡-55㎡(不含55㎡)的,安置套二房屋壹套;
③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55㎡-70㎡(不含70㎡)的,安置套三房屋壹套;
④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70㎡-85㎡(不含85㎡)的,安置套一、套二房屋各壹套;
⑤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85㎡-115㎡(不含115㎡)的,安置套二房屋贰套;
⑥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115㎡-130㎡(不含130㎡)的,安置套二、套三房屋各壹套;
⑦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130㎡-140㎡(不含140㎡)的,安置套三房屋贰套;
⑧被拆迁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140㎡以上的,安置套三房屋贰套,套二房屋壹套。
安置房面积以最终办理产权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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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区差异,以上仅供简阳人民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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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公安、规划、审计、监察、城管、工商、税务、房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对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 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拟征收房屋范围的公告,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组织入户调查登记,乡镇、社区居委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调查登记事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修建时间以及租赁、抵押等,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调查结果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市政府组织国土、住建、规划、房管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部门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房屋征收补偿局。

  (四)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五)市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法制、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并在征收补偿范围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市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的房屋实施模拟搬迁,签订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房屋模拟搬迁补偿协议。

  (八)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市政府应当将货币补偿、安置还房建设和“五通”恢复及其办证税费等相关费用、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奖励等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转到房屋征收补偿专用账户,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在征收范围内行进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三章 补偿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以及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拥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房屋征收范围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代表和社区代表参与,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征收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与搬迁补偿:

  (一)征收住宅、办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12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600元。

  (二)征收商业营业用房的,每平方米40元。餐饮业按商业营业用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

  (三)征收生产用房的,每平方米35元;有500公斤以上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偿标准可上浮10%。

  (四)征收仓储用房的,每平方米30元;实际物资堆储低于容量60%的,按标准的70%给予补偿。

  (五)征收其他用房的,每平方米15元;因情况特殊,据实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元。

  第十六条 征收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一)临时安置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0个月。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拟征收房屋区位、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均价执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计算临时安置补偿的房屋面积以本办法第十条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四)临时安置补偿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五)临时安置逾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逾期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偿发放至通知被征收人接房的当月止。若因被征收人的责任致使项目开工时间推迟的,推迟时间段不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或者被征收人虽选择产权调换但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现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商业营业用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月标准的1.5倍一次性补偿1.5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相关费用。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评估价值联合评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招集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房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进行联合评审,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补偿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在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完成搬迁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统一管理、处置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补助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公告规定的日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或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给予下列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办公用房的,每户可优惠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的住宅或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为商业营业用房的,每户可优惠购买不超过5平方米的同类性质房屋。具体优惠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被征收人不补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的价值差。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在依法进行评估并签订协议后,以本办法第十条所确认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另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奖励。

  (四)住宅、商铺每户给予搬迁奖励5000元;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按本办法第十条所确认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分档进行奖励,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5000元;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0元;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20000元;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奖励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公告规定的日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或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给予每户2000元补助。

  第二十九条 原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每户补足45平方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一) 在房屋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

  (二)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日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

  (三) 达不成补偿协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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