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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茶叶公司申请商标被驳回状告商评委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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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京华时报原标题:茶叶公司状告商评委获胜

  作为红茶的一种,“金骏眉”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一度引起争议。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准许注册的裁定后,市高院于昨天上午作出改判,认为“金骏眉”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商评委败诉,其准许注册的裁定被撤销。

  原告公司起诉商评委撤销裁定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遭到商标局驳回,后经商评委复审裁定准许,并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公告期内,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公司)提出异议,遭到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后,该公司起诉。

  桐木公司的理由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正山公司表示,“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二审改判

  通用名不能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后,桐木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金骏眉”是否构成红茶的通用名称仍旧是案件焦点。由于案件结果将涉及茶农茶企的利益,来自福建的30余名茶农也专程赶来旁听了案件庭审。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市高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庭审后,法官告诉记者,一旦正山茶叶公司的“金骏眉”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他人将丧失使用“金骏眉”字样的权利。此番,“金骏眉”经司法终审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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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谁首创只要你没用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一旦成为行业通用名称就不是属于你个人的东西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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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本人经手了“开心”商标在某类上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不但深刻体会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其经济性也不容小视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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