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干部选任条例12年来首次修订,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至于中国到底有多少“裸官”?谁也不知道。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该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条例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读】“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律虽然不对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最亲近的关联,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公职人员在国内做“裸官”,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用一句老话来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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