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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祖宅挖宝属于谁?法院:先辈埋藏的物品归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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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五河县的一处祖宅内发现大量元宝、银元 ,文管部门认为是国家文物予以收缴。该祖宅的后人胡女士为此与当地文管所打起了官司。日前,历经法院一审、二审,胡女士终于讨回祖辈留下的宝物。  


  现年70多岁的胡女士称,她的父辈解放前在五河县城开银楼、做茶叶生意,家境殷实。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躲避日本人的抢掠,家人将大部分钱财都深埋于地下,其中包括原星火商场、邮电局和工商银行等地段。1965年、1985年、1987年和2008年在原星火商场、邮电局和新天地附近建设时,挖出她家埋藏于地下的大元宝2只、小元宝42只、银锭5只、银元约1800枚,均存于被告县文管所处。胡女士知道消息后,一直和文管所协商,要求返还,对方却一直拖延不付。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文管所将地下挖出的宝物悉数返还。


  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五河县文管所辩称,胡女士诉称的大元宝、小元宝、银锭、银元数量与事实不符。1965年、1985年挖出相关物品时,文管所还没成立,不应找文管所要。1987年和2008年两次挖出元宝、银锭、银元等物,曾遭哄抢,最终经收缴、征集,数量为: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文管所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获取。文管所同时称,地下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应该返还。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双方有争议的物品为:2个大元宝、5个小元宝、5个银锭和489枚银元。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银元(含银元、银锭、大、小元宝)属无主文物,虽然出土地点位于原告父辈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银元系其父辈埋藏。根据文物保(河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元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对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也予以确认。蚌埠中院审理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对埋藏物或祖传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案中双方对案涉银元等物品系从胡女士先辈房屋地下挖出均无异议,胡女士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父辈当时在此居住并从事商业经营,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认该地下埋藏银元,并挖出捐献给国家,且亦无案涉地周边其他人对此主张权利,故可以认定上述物品应为胡女士先辈所埋藏,而并非所有人不明。胡女士作为继承人,对案涉银元等物品有权依继承取得。


  法院认为,因双方对原判认定的物品数量即大元宝2个、小元宝5个、银锭5个、银元489枚不持异议,胡女士要求返还该部分银元等物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数量的部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陶 成 查 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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