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591|回复: 0

[说法释案] 离异父亲购置房产登记女儿名下 女儿去世父母争产权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4-3-3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位离异父亲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女儿因吸毒过量死亡,前妻与其争夺这套房产。一方坚持房屋是自己给女儿买的,产权应归自己所有;一方坚持房屋产权属于女儿,自己应享有继承权。随着昨日二审调解,这起折腾3年多的纠纷尘埃落定。


  1984年,徐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2002年底,徐先生用住房拆迁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江岸某小区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与女儿共同居住使用。


  2010年女儿因吸毒,在外借款21万元;2011年3月,因吸毒过量死亡。其生前无职业,未婚无子女。徐先生替女儿偿还借款21万元。


  随后,徐先生与赵女士为争夺女儿名下的房产争吵不休。2013年1月,徐先生向法院诉求自己的所有权。对方辩称:女儿由她带到10岁,诉争房屋是女儿购买的,她应当享有继承权。如果房屋归徐某所有,应给其最低不少于10万元的补偿金。


  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这套房屋评估,评估总价为35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这套房的登记房主未婚无子女,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徐先生、赵女士作为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女儿所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徐先生将女儿的生前债务21万元还清,上述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房屋剩余价值13.6万余元。由于女儿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徐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判决这套房屋归徐先生所有;徐先生一次支付赵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


  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他须一次补偿赵女士2万元。


  来源:长江日报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8-17 04:27 , Processed in 0.05006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