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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司机撞死自己 阳安律师代理离奇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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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司机开车撞死自己 新都法院开庭审理离奇事故


注:本案原告由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进、黄霞代理。

事发车辆停在坡道上,未拉紧手刹。
事发时,清障车停在一个坡道上。
庭审现场

   司机下车后未拉紧手刹,车辆下滑中将司机撞死。一次离奇的交通事故后,让陈凡(本案死者,化名)有了4种对立矛盾的身份:肇事者和受害者;司机和行人。每一种身份,都代表着一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千差万别。

  今日上午,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桩离奇的交通事故。陈凡的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车主,索赔78万余元。事发时,陈凡究竟是司机,还是行人?成为此次庭审争论的焦点。


  手刹未拉紧车辆下滑 自己撞死自己

  四川新闻网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2013年12月5日下午1点左右,陈凡驾驶一辆清障车到新都区成绵高速三河镇回龙村出口进行清障处理。

  由于事故车辆在高速出口一侧,陈凡需从高速入口旁的坡道掉头。在停车登记时,由于手刹未拉到底,车辆开始向下滑行。已经下车的陈凡发现后,立即抵住车头试图阻挡,但因为车辆下滑力太大,陈凡被撞至下方围墙处。当日,陈凡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认定陈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随后根据交警认定结果进行了理赔:陈凡系事故车辆驾驶员,按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3万余元。


  争议:他是司机还是行人?

  陈凡的家属,并不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他当时又没在车上,怎么能算车上人员呢?”家属认为,事发时陈凡在车外,就应该按行人(第三者)的身份进行理赔。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如按行人(第三者)身份进行理赔,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金,或将是此前的10倍以上。

  今年3月10日,陈凡家属起诉事故车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78万余元。

  今日上午10:30,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而庭审焦点,正是陈凡在事发当时的身份。

  陈凡家属的代表律师认为,区分第三者(行人)与车上人员(司机)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 因此,两者的身份在特殊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事发时,陈凡并不在车上驾驶,因此身份不再是司机,而是第三者(行人)。

  对此,被告之一、车主的代表律师毕明雄也表示认同。但毕律师认为,虽然陈凡是第三者,但他作为行人未躲避可以避开的危险,负有一定责任。在赔偿金额裁定时,应予以考虑。

  “陈凡当时并没有完成驾驶任务,所以不是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代表律师则持不同观点。该律师称,陈凡身份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事故赔偿金额。


  法官释疑:事故前下车 司机变行人

  今日上午的庭审,法官并未当庭作出宣判。但就此案中受害者陈凡(化名)的身份问题,法官作出了解释。

  据法官介绍,由于在去年有很多起类似的身份认定案件,通过调研,目前对此已有了最新的指导意见:在驾驶过程中,由于驾驶操作不当或者是车速失控而甩出车外的,司机不转化为第三者(行人)。而在事故发生前下车的,司机的身份就转化为第三者(行人)。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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