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公告 《出生医学证明》是出生人口入户登记、血缘关系、入学和获取国籍的法定证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公告如下: 一、 门诊一楼办理住院手续时,请准妈妈务必登记与您身份证一致的名字; 二、 携住院手续到五楼医生办公室,准妈妈在主管医生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相关自填项目(所填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信息务必准确、真实有效),并在该表下方领证人位置处确认签字或按手印。 三、 宝宝出生后,医生会将出生时间、性别、体重、产妇姓名、健康状况、孕周、住院病历号、接生人签字等填好。 四、 出院时确定好宝宝姓名(姓氏必须为父姓或母姓,否则无法入户)后,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军官证、士官证)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未复印可在住院部一楼大厅商店复印),到一楼门诊出院处《出生医学证明》窗口办理。 五、 领证人为新生儿母亲本人,如不是则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 办理时间:每日上午9:00-12:00 七、 几点注意事项: (一)请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含宝宝姓名在内等信息一旦打印后不予更改(打印即已进入联网信息系统)。请切忌涂改,一经涂改,《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失效。 (二)对打印后申报出生登记入户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户口登记机关会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三)申请单亲或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申明。 (四)新生儿父母入院登记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五)出院时宝宝未确定姓名的,可出院后40天内办理(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非新生儿母亲本人来办的不予办理。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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