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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郭文婧:炒作黄海波司机“设局”想娱乐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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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3:1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黄海波嫖...娼被抓已过去20多天,但事件依然在持续发酵。早前某网站的官方微博爆料称:“据传,报警者为黄海波的司机。” 近日又有业内人士向记者爆料称,“是黄海波自己的司机报的警,还说事件女主角也是那个司机替黄海波找来的。”并猜测原因是“黄海波对司机的态度比较恶劣,司机临走了报复他一把”。(5月10日《新快报》)
“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才是战胜一切违法乱纪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中就直言:“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要让人民群众敢于成为“告密者”,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减少举报人被报复的后顾之忧。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非常强调对举报人的严密保护。黄海波嫖...娼被“群众举报”,现在却有人刻意要挖出这个“群众”是谁,显然与保护举报人的要求背道而驰。
黄海波是娱乐明星,属社会公众人物,就其嫖...娼事件热议,并非不可。黄海波已经明确表达了态度:“不复议,不上诉,也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并委托发了道歉函:“唯有一心改过!深望社会各界宽容。恳请各位当以我为戒!”我们希望,无论举报人是谁,黄海波都应该不会采取报复措施。但报复有早有迟、有明有暗、有直接有间接,谁又能保证黄海波在知道是被“设局”报复后,会不会采取报复措施呢?
现在,即使黄海波的司机不是真正的举报人,他也会处于可能被黄海波报复的担忧之中,但却又可能对此无能为力。因为是由所谓的“业内人士”曝光的,在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方面,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业内人士”显然不属于公、检、法的范畴,也就是说,所谓的“业内人士”,并没有为之保密的义务。如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猜测散布黄海波司机是真正的举报人,也只是扰乱了黄海波司机的私人生活,也还算不上“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那些爆料的所谓“业内人士”依然会逍遥法外。
尽管人们习惯将亲近人的“告密”行为视为背叛,将告密者视为叛徒,当然叛徒也就没有人格和名誉可言。但是,如果黄海波的司机以此自诉“业内人士”侮辱诽谤,一方面要为证明自己不是举报人进行举证,另一方面,法院是否会支持将这种猜测他人是举报人的行为定性为侮辱诽谤行为也很难说。因为在法律上,举报、告密是正义之举,背叛、叛徒只是民间思维,法院判决怎能为错误的民间思维背书呢?
曝光黄海波的司机是真正的“深喉”,虽然是娱乐事件的炒作,但却彰显了我国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尴尬。那么,在现在尴尬的处境下,无论黄海波的司机是不是背后的“深喉”,相关部门都应该表明保护举报人的姿态,除了及时澄清“业内人士”的猜测之外,还要根据需要,对黄海波的司机及其亲属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更重要的是,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举报人的机制,真正将“谁让举报英雄落泪,谁就应承担法律的责任”落实在事前。(郭文婧)
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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