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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评论】唐慧女儿案两被告死刑未核准背后的法律考量
2014-06-12 来源:央视新闻
最高院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唐慧女儿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判决、还是二审法院裁定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两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对此量刑,依据《刑法》第358条之规定可知: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两被告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但就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关于强迫卖...淫罪死刑定罪标准并无具体的解释可供参考。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可通过对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得出量刑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最高院认为两被告行为并未达到“特别恶劣程度”,且复核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告可能存在立功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故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看事实和法律
但这并不意味着二审法院再次审理之后,不会再次作出死刑裁定,一切要视证据及认定的犯罪事实而定。不能认为唐慧案被社会关注了就判死刑,不被关注了连无期徒刑都判不了,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律不该被舆论所左右
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诸如此类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无疑会给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及法官施加很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甚至左右法院的判决,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作为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舆论不应过多的介入司法领域。舆论要尊重法律,对于司法范畴内的纠纷应交由法律处理,让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借助对法律理念及原则的理解,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审判,而不会因为受到外界压力或舆论影响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
最后,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层面考量,我们希望坚守法律上的公平,也更期盼通过依法审判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进而切实地贯彻法治精神及原则。我们坚信通过法律得来的正义终会久远!
文/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岳屾山
唐慧女儿案事件发展时间轴
2006年10月1日
唐慧11岁的女儿张某某与周军辉(19岁,理发店打工仔)认识;当晚,两人来到出租房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张某某的舅妈发现,并将张某某带回家中。
2006年10月3日
张某某离家出走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3个月时间内,张某某被迫接客100多次,其间还多次挨打。
2006年12月30日
张某某被解救后,报案。
2008年4月
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处无期徒刑,秦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唐慧认为量刑畸轻,向湖南省高院上诉。
2012年6月5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2年8月7日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教委经审查,决定受理,依法启动复议程序。
2012年8月10日
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5日
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
2013年1月23日
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 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3年4月12日
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唐慧继续上诉。
2013年7月2日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013年7月15日
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对“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其余五名被告人的判决已经生效执行,不涉及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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