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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江西普建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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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南昌9月5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胡水明 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16年底,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在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全覆盖。


  《意见》提出,市、县(市、区)领导机关可以参照省委、省政府的做法,组建法律顾问团;省、市、县(市、区)直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乡镇基层组织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委会均应聘请法律顾问。


  《意见》要求,通过2至3年的努力,形成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其中,2014年底,省、市、县(市、区)三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底,所有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引导人民团体、村(居)委会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在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全覆盖。


  《意见》规定,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采取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行业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基本条件择优聘任,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法律顾问的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届不少于2年。


  为落实保障和严格考核,《意见》还提出,建立法律顾问保障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查找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相应报酬,并由聘任单位报销旅差费用等。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考核考评办法,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江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意见》强调,要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法治江西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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