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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晾晒稻谷引车祸 路政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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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记者 马超 法制日报通讯员 储晓惠

  每到一年秋收晾晒时,不少人把公路当成晒场,在道路上随意晾晒稻谷,却不知公路上晾晒稻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而一旦酿成事故,晾晒者与道路管理者也都难逃责任。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路上晾晒稻谷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人、晾晒者、道路管理者被判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3日下午,谈某驾驶中型货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路上,此时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谈某同向行驶。道路是双向六车道,两辆车原本可以相安无事地行驶,可是正值秋收,车辆前进方向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被人晒满了稻谷。

  眼看车子将要行驶到铺满稻谷的路段,也许是出于避让的目的,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突然改道向道路中间靠拢,谈某的货车一时避让不及,两车撞到了一起。许某当时就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交管部门认为,无法查清许某驾车行至事发地改变方向的原因,事发地道路最右侧这条机动车道内晒满稻谷,所以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在事故中的作用,为此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2015年3月,许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谈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晒稻者张某、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70.7万余元。

  在公路上晒稻谷的是村民张某。张某说,大家都在道路上晒稻谷,她不知道路上不能晾晒,也没人让她不要晒。公路管理处则提出,他们已通过横幅、标语等形式对道路上禁止打谷晒场进行了宣传,况且张某在道路上晾晒稻谷的行为管理处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谈某承担50%的事故责任,张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公路管理处承担10%的事故责任,许某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一审宣判后,许某的继承人和谈某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公路管理部门未清障碍构成侵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谈某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并在有稻与没稻的交接处随意改道,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稻谷,占用通行路面,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路管理处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虽以横幅标语的形式对道路上禁止打谷晒场进行了宣传,但本案中张某在道路上晾晒稻谷至事故发生时已两天一夜,公路管理处既未对该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对晾晒稻谷进行清理,应当对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损害发生的条件来看,对道路负有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疏于照管未能及时排除障碍物,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是消极的不作为,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积极的侵权行为比较,应承担次要责任。”承办法官说,因此,随意在公路上晾晒稻谷的行为不仅造成了事故隐患危及他人,行为人本人也难逃责任,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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