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10|回复: 0

[说法释案] 雇员失误致工友身亡 雇主赔后向雇员追偿

[复制链接]

57

主题

37

回帖

1070

积分

三级军士长

UID
146042
回帖
37
主题
57
积分
1070
阅读权限
90
注册时间
2015-7-29
最后登录
2020-4-7
在线时间
193 小时
发表于 2015-12-3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30 09:30:14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周忠峰 程群策

  虽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话并非尽然,但也暗示:冤有头、债有主。那么现实生活中,由于雇员的失误导致工友身亡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5年6月,雇员曹某、童某、廖某在给雇主老刘的石灰厂加工石灰的过程中,由于曹某、童某操作提升机失误,导致廖某被压身亡。经协商,老刘事后向廖某的父母一次性付讫补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金46万元,廖某的父母放弃其他请求。随后不久,老刘将曹某、童某告了法院,要求向曹某追偿10万元,向童某追偿5万元。

  阿克苏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雇主老刘的诉求。

  法官庭后表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曹某、童某在老刘经营的石灰厂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并从事其指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双方雇佣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曹某、童某在操作提升机工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老刘要求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5 05:53 , Processed in 0.03027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