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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尚视觉婚纱写真摄影工作室关于麦格摄影工作室
侵害著作权行为和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声明
四川省简阳市弥尚视觉婚纱写真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弥尚视觉摄影)经网友2016年3月4日善意告知,获悉湖北省恩施市麦格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麦格摄影)于2016年2月2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恩施麦格摄影”发表的《三月下旬,我们一起“风”“花”“雪”“月”游洱海》商业微信推广中,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弥尚视觉摄影于2015年6月在云南省大理市喜州镇和双廊镇所拍摄的33张照片,作为商业宣传。
弥尚视觉已在相关机构的见证下,通过截屏、录像、拍照等方式保留了原始证据。
经咨询专业人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麦格摄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照片所有人弥尚视觉摄影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麦格摄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照片模特的肖像权。
在此,简阳弥尚视觉婚纱写真摄影工作室、并受模特委托由本工作室代表模特本人,一并表达意愿如下:
对麦格摄影的侵权违法行为,提出严正谴责;并要求: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照片;
2、消除影响,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公开予以道歉;
3、对侵犯弥尚视觉著作权行为象征性赔偿1元钱;
4、对侵犯模特肖像权行为象征性赔偿1元钱。
以上要求,望麦格摄影工作室尽快实施;弥尚视觉婚纱写真摄影工作室保留对其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简阳弥尚视觉婚纱写真摄影工作室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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