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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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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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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张某男、王某女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张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判决张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在此期间,张某、王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至王某名下。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为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张某、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构成规避执行,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追加王某为共同债务人,并对王某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顺利实现了李某债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通过离婚析产方式规避执行,不能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相反,不仅被转移的财产会被追回,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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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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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节点在判决书下达日之内,协议离婚只能对其夫妻二人,对外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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