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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一种规避征地审批程序的违法占地形式。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以租代征”的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暗中流失。在该事例中,虽然农民通过“以租代征”获得了实惠,看似有利于民生,但并不能改变此种做法违法的实质。如果说农民感觉征地补偿不如“以租代征”的租金收入划算,那也只能通过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解决。至于说“既不失地,又不用种地,每年还能领国家的粮食直补”,就显然荒唐了。
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她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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