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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公司将部分生产线外包给个人,该个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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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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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何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建材公司将其砂石生产线整体承包给何某,何某向建材公司提供合格的砂石成品原料,生产人员配置、管理由何某自行负责。2024年5月,汪某经何某雇佣安排到建材公司砂石生产线工作,汪某平时由何某招聘的黄某安排管理,工资由汪某以微信方式发放。2024年8月,汪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何某仅垫付医疗费后拒不支付其他费用,汪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汪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规定;  
2.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其劳动管理;  
3.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
本案评析:
1. 主体资格:建材公司与汪某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 管理与报酬支付:汪某由何某招聘、管理,工资由何某发放,建材公司未直接对汪某进行考勤、考核或支付报酬。建材公司的规章制度未适用于汪某,双方无直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 业务关联性:虽然汪某的工作属于建材公司业务范围,但仅此一项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  
关键点:
合意原则: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本案中汪某系何某雇佣,建材公司未直接招聘或管理汪某。  
独立性:何某作为承包方,独立负责用工管理,建材公司仅对承包成果(砂石质量)进行验收,不介入具体用工。
仲裁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建材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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