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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家居] 物价局、建设厅要求房屋开发商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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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价局、建设厅要求房屋开发商不得重复收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要求房屋开发商不得重复收费

四川建设网 发表时间: 2005年2月3日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其中,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

  据悉,《通知》规定,所谓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价格。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其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商品住宅第一次销售时,销售合同已明确配套建设所列的有关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一律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根据不同住房类型,分别实行**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无论销售何种类型的商品住宅,都应遵守《通知》的有关规定;商品住宅销售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据了解,该通知于2月1日开始执行,若违反上述规定,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以前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买卖双方合同或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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