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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汽车票价随便涨 律师较真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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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经被多家媒体报道过的河南省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获线路私自涨价案,10月21日,在获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田世让车票款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世让是新乡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常乘坐新运大巴来获嘉县办事,2008年7月2日,田世让发现原来6元的单程票价上涨为7元。他认为,新运公司票价上涨一元,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属私自涨价,构成不当得利。于是他起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车票款2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20日,成品油价格上调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允许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然而,该通知内容并未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可以自行涨价的内容。被告新运获嘉公司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新乡到获嘉的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在价格主管部门所批的6元的基础上自行上涨一元,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新运获嘉公司多收取原告票价2元,没有合法根据,而使原告的2元利益受到损失,并且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新运获嘉公司所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故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新运获嘉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的车票款2元。被告新运公司作为设立新运获嘉公司的公司,应当承担其所设分公司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车票款2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发生不当利益后,受损失一方请求权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仅是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损失一方的法律规定的请求权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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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p1 (23)) :p1 (23))

不能助长歪风邪气
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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