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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研究了合同,对我们有利的很少,大家看看以下内容行不行,都来出点主意嘛!
关于“四川简阳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本人办理
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回函
四川简阳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于2007年购买了贵公司开发建设的银河“海上花园”2#楼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于2008年3月31日交付。2009年4月1日,贵公司电话通知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办理房屋交付。
一、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
1、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为住宅的商品房,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二、、合同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承诺:上水、下水,电,于2008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燃气于2008年12月31日达到开通条件;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于2009年1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
三、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四、合同第十五条: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条件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等。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五、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到2009年4月2日止,贵公司在交付现场没有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没有出示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没有达到使用条件;上水没有达到开通条件;没有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我拒绝接收该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请贵公司在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条件后,再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办理交接手续。
海上花园2#楼业主
2009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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