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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北京首例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者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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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高鑫 通讯员张帆)“我以为自己赔了钱,法院判了缓刑就没事儿了,没想到会这样。”当社区矫正人员关某某在家中被民警带着并准备收监执行时,他万分悔恨地说道。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向记者披露,关某某是北京市自实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来,出现的首例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者。

  社区矫正人员被查出处于脱管状态

  今年2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干警在该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阳光中途之家”例行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关某某已超期21天未报到。
  2012年12月,关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社区矫正报到期限从2013年1月4日到1月14日。而从1月4日起至2月5日,关某某始终没有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更没有到丰台区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处于脱管状态。丰台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多次致电要求他到司法局报到,但关某某态度蛮横,拒不接听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报到。
  于是,检察官对关某某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启动动态跟踪,从丰台区司法局和关某某居住社区的派出所了解情况。2012年,关某某与邻居发生纠纷,在互殴中将对方的牙齿打落,致对方轻伤。
  后来,关某某和邻居刑事和解,赔偿其损失,被法院判处缓刑。而获释后的关某某,以为自己判了缓刑就没事儿了,便没将接受社区矫正当回事儿。

  获刑者拒绝矫正被法院撤销缓刑

  截至2013年2月22日,关某某已超一个月未到社区矫正点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因此,丰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向丰台区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丰台区司法局向丰台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今年3月17日,丰台区法院裁定撤销对关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6个月的有期徒刑。当天晚上,关某某被抓获后,丰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场向其宣读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书,丰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检察官进行了现场监督。
  据了解,2013年1月,丰台区检察院在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点“阳光中途之家”设立常驻检察室,将监督触角深入一线。目前,北京市丰台区共有5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其中80%属于缓刑人员,在全市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上位居前列。
  为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采取跟踪同步监督的方式,主动开展调查发现线索,事中与丰台区司法局、丰台区人民法院等执法单位密切沟通,现场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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