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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大道建设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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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简阳市石盘镇的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龙马大道,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中。龙马大道为成简快速路简阳段项目,初步规划双向6车道,先期4车道;起于石盘成渝高速路收费站止于养马镇,全长约7.6公里,计划今年9月建成。二期养马至石桥镇,预计年底开建,将与简阳市河东新区的雄州大道对接。全段建设将与成都段同步完成。大道建成后,将对简阳市的旅游业、房地产业以及成资工业园区的建设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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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p1 (88)) 好,快点简阳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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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到后年溜达去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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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修好路才让你小子有吃的,要不饿死你!
修好路才让你包包好涨起来,要不穷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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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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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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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致富,先修路,期盼早点建成
总相信所有的人明天会更好 总希望所有的朋友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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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直接建的新路,石盘口子已经打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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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路也是好事情了哦,不過要嚴把質量關了哦!不要像某某地方的一樣才一兩年就到處都是坑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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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就修路,真的浪费钱呀
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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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规划非机动车道哦,如果有的话,以后岂不是可以骑车车就到成都府了:p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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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富得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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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了 `
何为贵?山以青为贵,水以秀为贵,月以明为贵,人以正为贵,心以诚为贵,情以真为贵,我以你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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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宽了  交通越来越方便了:p1 (14))
我家住在黄土高坡..
大风从坡上刮过..........
不管是.......李宇春........... 还是曾轶可...
都是我的哥,,,我的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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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雄州大道又要热闹的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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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富,先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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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路是新修或是在石盘至养马的老路上改扩建喃??

[ 本帖最后由 江边 于 2009-4-25 21: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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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简阳,修快点:p1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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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日文2008 于 2009-4-25 18:21 发表
没事就修路,真的浪费钱呀
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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