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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综合治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治理对象为三岔湖水域内所有船舶和浮动设施,包括各类快艇、游艇(船)、交通船、客(渡)船舶、渔业船舶和乡镇自用船等。
二、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6年12月20日对2014年三岔湖景区联合整治大队登记在册的船舶进行分类公示,公示内容将发至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各类快艇、游艇(船)和农家乐交通船船主,请户籍在三岔镇、新民乡、丹景乡和董家埂乡的船主到所属乡(镇)对2014年登记情况进行复核,请户籍在其他地方的船主到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岔湖观景台一楼)对2014年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安排的时间有序进行价值评估。
四、三岔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船主自愿原则,在2017年1月25日17时前,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类快艇、游艇(船)和农家乐交通船进行评估收购,另给予评估价10%的奖励,逾期将不再收购。不愿参与评估收购的各类快艇、游艇(船)和农家乐交通船船主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将船(艇)撤离三岔湖水面。
五、经湖周乡镇重新核定,不需再使用和保留的乡镇自用船,按不高于1000元/艘的价格进行收购,另给予200元/艘的奖励。
六、海事、GA、湖周乡镇等部门(单位)将依法打击各类船舶非法经营及航行行为。
七、治理期间,非因治理工作需要,严禁向三岔湖投放船只。
八、对在本次治理工作中虚报、冒领收购款的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船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300—500元奖励。举报电话:028—27829770
九、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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