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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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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等规定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当成都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我市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查道路扬尘的违法行为。
二、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执行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我市城区建成区道路上通行的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
(五)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四、我市城区建成区范围是指建设西路与凤山路交叉路口以东;321国道与沱五桥交叉路口以北;雄州大桥与雄州大道交叉路口以南(雄州大道除外);简州大桥与318国道交叉路口以南;318国道与县道螺简路交叉路口以北的区域。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告知。
六、在采取空气重污染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不超过5年。
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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