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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成都男子借车给无证朋友 出车祸致一人死亡被判赔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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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电信
    成都一男子将车借给朋友驾驶,不料借车人不靠谱,无证驾驶还酿成交通事故致对方死亡,让车主也跟着遭殃。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借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无证驾驶人、车主、车主保险公司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没有依法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被告沈某,驾驶一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处,遇丰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丰某受伤后当场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丰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沈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丰某则承担次要责任。但事故责任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丰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过错;而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证不符,需承担较大责任。此外,车主李某将事故车辆借予沈某使用时,没有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证,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责任比例为:丰某、沈某、李某分别承担20%、64%、16%的责任,而李某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驾驶人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0487.45元,车主李某赔偿原告84121.86元,而被告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170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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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8 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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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1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相对方向?可否理解为,碰瓷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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