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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简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精神,为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均耕地面积,以及各街道办、乡镇农业状况及历史耕地占用税税额,机构调整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及范围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办、乡镇适用税额及范围
(一)简阳城市规划区(包括简城街道办事处、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十里坝街道办事处、杨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适用税额为35元/平方米。
(二)简阳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各建制镇、园区范围内的适用税额为22元/平方米。包括:石盘镇、贾家镇、养马镇、平泉镇、三星镇、禾丰镇、云龙镇、镇金镇、三合镇、石钟镇、平武镇、施家镇、涌泉镇、金马镇、踏水镇、青龙镇、太平桥镇、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贾家中小产业园、平泉精细化产业园。
(三)乡镇范围内的适用税额为12元/平方米。
二、征收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简阳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税务部门应严格执法,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税务机关,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证书。纳税人或用地申请人未出具相关完税或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证书。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开展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四、执行时间
税额标准和范围从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原《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简府发〔200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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