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审理宣判的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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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7年11月1日7时57分,被告人叶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简阳市秀才沟村出发向贾家镇方向行驶,沿途停车载客,行驶至贾家镇街心花园附近,车上所有乘客下车。经查证,该车核载19人,实载43人(含儿童2人),超过额定乘员120%以上。同年12月14日10时30分,群众举报至简阳市公安局。2018年1月9日,叶某根据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叶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中,叶某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自己没有将旅客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味想多挣钱,才犯下了错误,并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在道路上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叶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叶某进行了释法明理,详细剖析了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以及危险驾驶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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