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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一房二卖先买房人能否要求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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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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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甲某与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房屋,并约定于2019年3月过户。2019年2月,乙某经人介绍与又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某将房屋卖以100万元价格给丙某。丙某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并于付款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其与乙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请求法院确认乙某、丙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乙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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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一、本案中乙某与甲某、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在此前提下,乙某按照与丙某的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丙某名下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自完成过户手续之时乙某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客观事实上都属于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
    二、但如果甲某有证据证明乙某与丙某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故意等情形使签订在先的买卖合同陷于履行不能的,则可以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甲某仍然坚持要求履行合同。法院最终判决乙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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