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冉 发表于 2010-10-1 19:46

房屋中介带客户看好一套住房房后,签合同却为另一套住院房,是否属于违规呢?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
    我是简阳一市民,2010年1月5日在“简城佳合信息服务中心”人员谢涛的带领下,和一朋友来到“海上花园”4号楼看上了一套住房,随即我们便签订和购房合同。2010年8月15日我到海上花园交纳尾款时,发现中介谢涛为了个人利益,带领我和朋友看的是一单元这个住房,签订合同却是二单元的住房,因当是4号楼主体已经竣工完毕,但单元之间未注明房号及单元。而俩套住房存在明显视野、通风的差异。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多次找到中介,以求协商解决,但未果。
   我请问一下,我如果我走司法程序,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备注:因多次调解均采取录音、也让同时看房的朋友出具了看房经过的证明,事实均证明谢涛带看房子非现在我所购买的房子。


                         谢谢!

徐怀谦 发表于 2010-10-4 23:06

幽冉朋友,如你所陈述的情况属实,该房屋中介的行为涉嫌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可据此要求中介方退还你所缴纳的中介费用,并要求赔偿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
但以上只涉及到了你和中介方的居间合同关系。对你与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你需要证明卖房人与中介方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据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是证明你的购房行为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重大误解,从而主张撤销或变更。
另外有一点可能也非常重要,就是卖房人所出售的房屋必须是权属清晰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所以,你所签订的合同如真的是购房合同,应是自始无效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幽冉 发表于 2010-10-5 19:09

谢谢徐律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房屋中介带客户看好一套住房房后,签合同却为另一套住院房,是否属于违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