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灵仙乡某村修建村办公室的一些问题?
从简阳市灵仙乡某村书记那里得知,该村将修建村办公室。其中,修建办公室的资金由政府提供,由简阳市某建筑对来修建。但是需要当地村民提供一亩土地,但是政府不对该土地进行任何补偿(无偿占用)。我觉得这好象不太可行!因为国家现在在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已经免除了农业税收,那么政府在对体现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进行占用时,想必一定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就算是简阳市政府没有补偿,那么该村或者灵仙乡至少应该提供其他等量的土地作为等价补偿,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上级政府是怎么样决定这件事情的,或者,是否是该村书记对该决策宣传没有到位呢? 急切!!!谢谢! 对于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如果县政府对此作出了裁决,你仍不服的话,有两个办法,1,在接到裁决之日起60日内对该裁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服,可在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你也可以就政府的裁决在3个月之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又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这些权利也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规定,对承包方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我国目前这方面的补偿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操作方式 ,建议向当地专业律师咨询和进行委托。
[ 本帖最后由 木鱼 于 2006-12-12 14:36 编辑 ] 可以借鉴这个案子:
农业税减免之前,土地补偿费用减免农业税代替,农业税免了,这些补偿还要不要给?大冶市大箕铺镇八流村赵显湾数百名村民为此状告曾占用他们土地开办硅灰石矿的大冶市建材行业服务中心。12日,大冶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官司经过调解已圆满解决,农民在得到合理补偿后撤诉。
大冶法院大箕铺法庭庭长江英向记者介绍,1982年,由当时的大冶建材局(后叫做建材行业服务中心,下简称建材中心)、大箕铺政府以及八流村联营建起硅灰石矿,利润三方分成。1987年该矿收归国有,八流村因此没有收益,因为占用了48亩土地,当时协商以八流村免交部分公余粮的方式给予补偿。2002年农村费税改革后,赵显湾与建材中心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从2002年开始,由建材中心每年补偿28000元。2004年农村农业税降低之后,建材中心也认为可以降低补偿,因此当年拖欠了9921元补偿费,在2005年取消农业税之后,建材中心就拖欠了全年的土地补偿费,两项总计37921元。2005年12月8日,赵显湾数百名农民联名状告大冶建材中心,要求偿还土地补偿款37921元。
大箕铺法庭此后数次开庭,村民的情绪很大,大箕铺法庭因此多次做村民代表的工作,对该案进行调解。法庭对村民代表承诺,如果调解不成功,一定会公正判决。今年4月,在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的情况下,该案成功调解,由建材中心偿还3万元欠款,并从2006年开始,每年补偿村民20000元。 土地 30年不变,怎么就不补偿呢?不补偿那农民怎么过呢? 原帖由 雄起 于 2006-12-12 14:30 发表
土地 30年不变,怎么就不补偿呢?不补偿那农民怎么过呢?
不是70年吗 ? 谢谢楼上的资料,但是我现在迷茫的是政府对这个项目是怎样安排的?是否是上级政府安排时就没有想到过土地补偿问题,还是有补偿但是没有传达下来。 希望有政府相关人员能够看到,并且给予明确的文件给当地老百姓一个明确的信息。 补偿肯定是有的,县里不可能违反这个法律,但是乡村上的基层人员可能并不了解,你需要去说服他们,实在不行可上县政府信访办公室书面提交材料;最后方案,建议向当地专业律师咨询和进行委托!!!!!!!!!!!!!!!! 明确的文件,我已经回复你了 如果纯粹是农民的地,是要补的哦,村集体的就不一定了,毕竟人家是来免费修村办公室. 记者获悉,本月底,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将发布一份关于当前土地调控政策效应的报告。报告建议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相关人士透露,伴随着国发31号文相关政策的执行,今年下半年以来土地违法现象明显减少,紧缩性的土地政策正在发挥积极效应。
但由于目前的土地调控政策着眼于短期效果的迅疾有效,尚未触及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没能从源头上修正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制度缺陷,其长期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据上述人士透露,报告就当下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三个建议,具体为:首先,要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详细而言,在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量环节,经营性土地应由交易双方谈判商定,公益性用地由农民与政府直接进行谈判。
其次,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征购过程中与地方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具体则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延长和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规定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农民对所承包土地享有收益权、流转权和抵押权,赋予被征地农民在土地价格谈判中的话语权。
最后,应开征财产税,并可考虑赋予东部财政收入状况较好的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举债权,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则继续实施国债转贷。 哦,谢谢。
向关心农民的各界人士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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