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如果县政府对此作出了裁决,你仍不服的话,有两个办法,1,在接到裁决之日起60日内对该裁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服,可在15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你也可以就政府的裁决在3个月之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又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这些权利也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规定,对承包方的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我国目前这方面的补偿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操作方式 ,建议向当地专业律师咨询和进行委托。
[ 本帖最后由 木鱼 于 2006-12-12 14:36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