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1-5-16 18:07

新华社称最高法无权解释立法本意

本报讯昨天,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
文章介绍,引发讨论的最大问题是: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文章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其他疑问
裁量权应以酒精量为标准
其次,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文章援引媒体评论和相关刑法专家的观点称,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1-5-16 18:08

支持这个观点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5-16 23:06

这个话题真不好说,司法权、行政权取代立法权的现象太多了,深层次的问题不好探讨

程新中 发表于 2011-5-16 23:31

新华社的文章犯了“逻辑混乱”的错误!
“法律解释”是一个大概念,它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小概念在内。
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立法解释”只能由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但“司法解释”则由司法机关来进行。
“立法权”和“司法权”本来就不是一回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不是一回事-----新华社弄了个“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反而把本来很清楚的事情给说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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