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摇
发表于 2011-7-30 22:33
{:soso_e127:}我汗水易勇还教过我们得 看到老实得不得了 人也温和但是背后竟然是这样的。不过上面有网友说的 那个被阳安踢到石桥去的副校长马元贵喃确实不是个东西,看他龟儿那副板相就不是好东西,就TM一个二流子,我们的gong an 机 关应该多调查哈那个所谓的校长有没有同流合污
飘摇
发表于 2011-7-30 22:33
{:soso_e127:}我汗水易勇还教过我们得 看到老实得不得了 人也温和但是背后竟然是这样的。不过上面有网友说的 那个被阳安踢到石桥去的副校长马元贵喃确实不是个东西,看他龟儿那副板相就不是好东西,就TM一个二流子,我们的gong an 机 关应该多调查哈那个所谓的校长有没有同流合污
59Sir
发表于 2011-7-31 11:01
组团去简阳看守所参观一下不?
59Sir
发表于 2011-7-31 11:02
石桥中学的校长有问题木有呢?
59Sir
发表于 2011-7-31 11:06
旧梦 发表于 2011-7-25 2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为此案办案人员,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消息属实,本周将对此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可否透露下最后能有个什么结果?
参考下
首先,构成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区别主要有二:一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妇女。如果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又猥亵儿童的,应当以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二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只有猥亵一种方式,且无强制方法限制,后者则包括猥亵和侮辱,且必须是以强制方法实施。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体讲,一般情况下,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时是公诉案,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不是那个人说了算,需要有充分的证明,否则存疑无罪。
59Sir
发表于 2011-7-31 11:09
疯猪 发表于 2011-7-25 23: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件发生后,简阳市教科局也第一时间发布了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及网友公开了事件真相,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
哈哈
知道这个老师载在哪里了吗?
首先 多行不义必自毙
其次 手机行业的迅猛发展 一个什么JB手机都有摄像头的 06年说这个事!没有证据没人信,信了也没法!现在满街都是摄像头~证据一大把!
最后 天朝超高速的发展!06年有多少人能用手机?06年有多少中学生敢想手机?现在不同了!小学生都带手机上学了!
可怜的老师 你也该与时俱进啊!
凉快
发表于 2011-8-1 10:05
是真的话,杀无赦!!!!!!
环城农场
发表于 2011-8-2 23:30
杯具,一个石桥中学竟然藏奸多年,学校管理层污教,一个班的男生都没血气,那么多年都忍气吞声吞声,……好在有勇敢的出来了,那些学生妹的心理阴影不知多少年才能消除
晃晃儿
发表于 2011-8-4 11:07
凉快 发表于 2011-8-1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真的话,杀无赦!!!!!!
肯定是真的,官方都有消息了;肯定杀不到,还没有达到那一个境界。
晃晃儿
发表于 2011-8-4 11:08
凉快 发表于 2011-8-1 1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真的话,杀无赦!!!!!!
肯定是真的,官方都有消息了;肯定杀不到,还没有达到那一个境界。
晃晃儿
发表于 2011-8-4 11:10
环城农场 发表于 2011-8-2 23: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杯具,一个石桥中学竟然藏奸多年,学校管理层污教,一个班的男生都没血气,那么多年都忍气吞声吞声,……好 ...
说得好,希望学生妹的阴影早日散去。现在的教育,让孩子们失去了社会责任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R你仙人哦,那么多年了。
蟑螂
发表于 2011-8-4 17:07
这个老师只是涉嫌猥亵罪,,,,,,,,,可以百度刑期的,,,
法制社会,还是依法来处理比较好,杀得太多了,也就成了原始社会,他也有家人,虽然他是个锤子,但是他的家人也很无辜。
我觉得有句话说的好:“不要以公众集体泄愤的方式去判一个人的死刑,生命值得尊重”
疯猪
发表于 2011-8-4 17:08
虽然他是个锤子,但是他的家人也很无辜
疯猪
发表于 2011-8-4 17:09
特别是看到前面有网友说他的老丈人是一位退休的值得尊重的老教师,我觉得这个易真的太锤子了!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1-8-4 22:22
近期有什么情况呢?
简阳妹儿
发表于 2011-8-5 02:20
应该把他的S Z Q割了 然后用火爆脆肠那样弄出来 让他吃掉
宏哥
发表于 2011-8-5 07:34
败类
泥娃娃
发表于 2011-8-5 17:43
据知情的学生透露:当天受辱学生在同学的陪伴下去向马校长反映情况,这个学生当时情绪非常激动,在反映过程中昏倒,由于学生昏迷,故不敢随意搬动,马校长安排人拿来枕头和铺盖让学生躺下休息。并非传闻中的校长不管学生死活。
吹鼓手
发表于 2011-8-8 01:03
学校领导难道没有责任校长给同学道歉没有?也应该查查校长是不是也有责任?
凉快
发表于 2011-8-10 18:35
近期有什么新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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