髯翁 发表于 2011-9-6 20:24

请教徐律师:未约定过户时间……

徐律师:你好!
朋友买二手办公房,交定金时,合同上未约定过户时间(因卖方暂时不能搬出,买方款未筹齐)。现房子有新的破损,朋友要求卖方维修,卖方不认账,说:“房子并没有新的破损,看房时就是这样的。”朋友于是以款未筹齐为由,不去过户,也即不付购房款,想拖到卖方维修后才执行合同;但又怕构成违约,损失定金。想知道,这样拖下去,算不算违约?或者,一般说来,拖到多久,就算违约?
         谢谢!


又:卖方拿不到卖房款,又不敢卖给别人,很急。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1-9-6 22:10

老李,按照合同法来说,定金是不退的,订金是可以退的,注意两个定字不同。

看你的介绍感觉这个合同是有一定瑕疵的,可不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呢??至于中间的细节问题,请徐律师继续解释。

髯翁 发表于 2011-9-6 22:35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1-9-6 22: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李,按照合同法来说,定金是不退的,订金是可以退的,注意两个定字不同。

看你的介绍感觉这个合同是有 ...

谢谢!我理解不买房了才算违约,定金才不退。我的朋友要买的啊!
再说,也不是想要对方退,是想要对方维修房屋。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9-6 23:22

《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楼主所说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有效成立的。对合同,双方都应当善意、全面地履行。对房屋交付时间约定不明,买受人可随时要求交付,出卖人也可随时通知买受人接受,如经出卖人通知而拒不接受标的房屋,买受人同样要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影响房屋使用目的的质量瑕疵,如确实不能分清责任,可以双方协商公平负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髯翁 发表于 2011-9-7 10:29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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