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maoj 发表于 2011-9-7 11:07

免责申明是否可以规避风险

父母均为一倒闭国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为以前母亲是该厂的门卫,企业倒闭后父母也一直住在门卫室。因为厂区场地较大,所以为方便周围群众停车,一直以来父母就将该场地提供给需要停车的人。当然,停车不是免费的,临时停车是五元一天,包月30-80不等。
09年的时候,一辆三辆车停在场地内被盗。后来经过商讨,父母赔偿该车主六千余元。
为了规避风险,我制作了一个算是免责申明的“车位有偿使用须知”贴在墙上。

车位有偿使用须知 1:本场地收取的费用为场地临时占用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停车费”或“车辆保管费”。2:当你来此停车时,我们不会检查和核实你的车内及车身情况;当你停完车后请你务必将车门及车窗等关好,车内贵重物品也请随身带走。3:为规避你停放车辆可能出现的风险,请为你的爱车购买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及其它相关保险。没有相关保险的汽车在本场地发生车身受损、车辆自燃、被盗等财产损失的我们不予赔偿。4:为体显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公平原则,凡有车辆丢失或车身受损等财产损失的,在公安机关不能破案或无其它赔偿的情况下我们补偿的最高限额为日占用费的100倍。公安机关已经破案或已从其它途径得到赔偿的,我们不再补偿。 现在想请问律师:这个须知在法律上能起得规避风险的作用吗?假如停在场内的车子出了事,我可以以此为由据理力争吗??? 也请坛友发表个人意见

奕凡 发表于 2011-9-7 11:31

明显是不行的

andymaoj 发表于 2011-9-7 11:40

杂过不行
说来听听

性情猪人 发表于 2011-9-7 14:11

确实有必要搞懂哈,有请法律界专业人士不吝赐教。

andymaoj 发表于 2011-9-7 16:26

我认为这个责任应该不大哈
首先:1:这个不是专门的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也仅仅是他的车子占了我们看守的地盘,(因为这些车子都没得专门停车的地方,放在街上的危险很大)这个地盘不是我们的,现在已经卖给一个公司,我父母帮忙看这个场子)
2:来这里停车的人都是周围不远的人,来此停车我们也没有给他们任何票据,当然他们也没有索要,他要来停车就直接把车放在该放的位置,我们也不会去过问他门这些关好没有关好,更不会检验车身,只是走的时候按五块钱一天算就是了,包月的就更方便了,他们到了该给钱的时候给钱就是了,至于你天天好久走,好久来我们也都不过问。只不过晚上太晚了我们锁了门帮你开几下门就是了.
3:即使要赔,我们已经申明了最多赔五百元,必竟你临时停一天我才收你五元钱,万一你开的上百万的车被盗了,我们卖人卖房都赔不起的。即使你开的几万块钱的面包车我们也赔不起呀,那要几年不吃不喝才能从这个收益里面挣够。
4:09年发生的丢车事件虽然我们赔了六千多,但那都是我爸想到大家都是挨邻处近的,所以也就咬紧牙把赔了。我始终觉得如果我们不赔他也拿我们没有任何办法。上法庭他也不一定会赢得到。首先证据他都不好拿出来得。现在我都还怀疑失主就是看到了这里的漏洞是不是自己把车开走了然后来诈骗。


请律师赐教/

玻璃杯中的鱼 发表于 2011-9-7 16:59

确实也是哈!

玻璃杯中的鱼 发表于 2011-9-7 17:00

我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我们工地上工人晚上加班时,车丢了

玻璃杯中的鱼 发表于 2011-9-7 17:01

公司不愿意承担责任,守门的收入又不高,最终还是我们自己买单。

玻璃杯中的鱼 发表于 2011-9-7 17:02

也是我们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应该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andymaoj 发表于 2011-9-7 17:24

责,权,利要相一致才行
五块/天的收费VS几千上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显然有点不太合理

所以丑事先说得前头,你愿意接受你就来此停,不愿意或者你认为是霸王条款你可以不来。

期待律师赐教!!!!!!!!!!!!!!!!

疯猪 发表于 2011-9-7 17:26

简阳停车场就是这样的,可能他们的意思也是占地费嘛。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11-9-7 19:38

我看到人民医院也是写的停车占地费,对于是否免责的确值得商榷,请徐律师解释下呢~~~

andymaoj 发表于 2011-9-8 09:45

我们的情况跟人民医院的可不一样哈
人民医院的是有专人看管的,一直有人在那里守到,还要开匝关匝之类的
我们家的并不是一天24小时有人在看守,因为里面是一个院子,我们爸妈就在院子外的一间小屋里食宿,平时没事也要离开这里外出。大门白天是打开的,你来此停车就直接开进去就是了,给钱一般都是要走的时候看到有人就给,如果没人的话我们会给你记起,下次碰到再给。

徐怀谦 发表于 2011-9-9 09:19

申明难以起到免责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河蟹)》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赤脚弟弟 发表于 2011-9-18 13:46

那简阳大街上的停车玻璃被砸不赔、东西掉了不赔也就没有道理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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