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为一倒闭国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为以前母亲是该厂的门卫,企业倒闭后父母也一直住在门卫室。因为厂区场地较大,所以为方便周围群众停车,一直以来父母就将该场地提供给需要停车的人。当然,停车不是免费的,临时停车是五元一天,包月30-80不等。
09年的时候,一辆三辆车停在场地内被盗。后来经过商讨,父母赔偿该车主六千余元。
为了规避风险,我制作了一个算是免责申明的“车位有偿使用须知”贴在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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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有偿使用 须知 1:本场地收取的费用为场地临时占用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停车费”或“车辆保管费”。 2:当你来此停车时,我们不会检查和核实你的车内及车身情况;当你停完车后请你务必将车门及车窗等关好,车内贵重物品也请随身带走。 3:为规避你停放车辆可能出现的风险,请为你的爱车购买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及其它相关保险。没有相关保险的汽车在本场地发生车身受损、车辆自燃、被盗等财产损失的我们不予赔偿。 4:为体显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公平原则,凡有车辆丢失或车身受损等财产损失的,在公安机关不能破案或无其它赔偿的情况下我们补偿的最高限额为日占用费的100倍。公安机关已经破案或已从其它途径得到赔偿的,我们不再补偿。 现在想请问律师:这个须知在法律上能起得规避风险的作用吗?假如停在场内的车子出了事,我可以以此为由据理力争吗??? 也请坛友发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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