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2-2-13 10:44

山东严禁出售河豚

本报聊城2月12日讯河豚鱼有剧毒,食用不当会要人命,但聊城市仍有酒店把河豚鱼做成菜,直接上了餐桌,本月10日,市药监局再次发文要求严查违规制作鲜河豚鱼的酒店。


本月10日,聊城市药监局下发聊食药监餐〔2012〕11号《关于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的通知》。通知要求,为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河豚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介绍,河豚鱼腹中有剧毒,它的脊血、鳍尾、肝脏等处,都藏有毒汁。根据调查发现,聊城市辖区内仍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河豚鱼。
市民如发现有违规制作河豚鱼的酒店,可拨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电话8536112,进行举报。对仍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一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2-2-13 10:45

味美有毒

纯爷们儿 发表于 2012-2-13 13:34

整彪了就要闹到人

wyj.456 发表于 2012-2-13 20:55

{:soso_e100:}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2-14 01:30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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