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2-2 05:10

火车算个啥东西

    6年前,2004年4月21日晚,高荣梅老人(72岁)的女儿在下班路上,横穿南京火车站内一段铁路时被侧面开过来的火车撞上,当场死亡。    南京的一名72岁的“倔”老太遇上了“犟”执法, 6年来5次裁决,他们争执的焦点,是这样一个问题——“火车算不算机动车”,这个问题简单吗?一点都不。    2005年4月,高荣梅向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仍然以火车不是机动车为由驳回老人的请求。    2005年8月高荣梅老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下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2006年1月高荣梅老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2007年1月,高荣梅老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08年年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历时4年,经历次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高荣梅老人没有讨到任何说法。   【争议焦点】    火车是不是机动车?    高荣梅老人说女儿正是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的,火车是机动车,这是一个正常人都应该知道的常识,应该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认为,老人的女儿为了抄近路,直接横穿铁路,想从铁路护栏的缺口钻出去回家结果被撞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面写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所以火车不是机动车!南京市劳动部门认为,火车不是法律定义上的机动车,因此高荣梅老人的女儿不能享受工伤的待遇。    劳动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在上下班的线路的问题上他们没有什么疑义,不过他们提出了一个更加让老人觉得不可思议的理由? “火车不是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南京市劳动部门说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当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可问题在于老人女儿不是被机动车撞的,而是被火车撞的。南京市劳动部门解释说,我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什么叫机动车,而他们对机动车的解释一直是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这是惯例。   【后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指出:“执法者如果更多地能够从劳动者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够以普通公众的常识来判断问题,可能高荣梅老人所经历的这个辛酸故事就不会发生。之所以拖了5年,是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缺乏的这种关爱心,很冷漠。”    2010年初,老人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这一次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理解,应当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它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还应该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南京市劳动部门和两级法院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南京市两级法院和劳动部门的多份裁决。责令南京市劳动部门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高荣梅老人的女儿做出工伤认定。来源于央视一套《今日说法》7月25日“火车算个啥东西”。 (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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