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谁借谁还 国务院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谁借谁还”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意见中一大亮点,是跳出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修明渠 堵暗道 这份4000多字的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早在2010年,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仅是针对融资平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像此次全面发布管理意见,尚属首次。 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该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同时,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凸显“全面性”
对接新预算法
勾勒债务治理路线图 融资平台改革将开启
融资渠道
商业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
融资平台公司是原来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那么新预算法允许地方举债并限制举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发行债券之后,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今后怎么办?
意见中明确三个渠道:
———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
——— 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认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体现出市场化的思路,能走市场的走市场。 地方政府履行偿债责任 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中同时制定各项过渡期措施。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乔宝云表示,利用债券置换是一项创新之举,即引入规范透明的机制。政府利用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政府信用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通过发行债券本身就是降低风险的过程,将高风险的置换成低风险,短时限的置换成长时限的,有利于平稳过渡。
这份意见还明确:“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怎么还?
谁借谁还,中央政府不救助
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于债务风险防范要贯穿各个环节,意见中明确,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 谁借谁还,老百姓都知道,我们的政府还要用文件来规定。 看看 简单94帅 发表于 2014-10-4 07:20
谁借谁还,老百姓都知道,我们的政府还要用文件来规定。
这个是中央表明姿态,我理解为中央不会为地方政府收拾烂摊子的意思吧
好比一个大人对大家说,今后我儿跟你们借钱我是不得帮他还哈,你们要借可以,只能找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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