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柜定制专家 发表于 2008-10-27 08:49

猪儿,是学法律的???
说得好专业!!!



建议家长可以直接和老师沟通下!!

童靖 发表于 2008-10-27 08:57

阳安中学的高一学生都 已开始这样了,我女儿这两天就给我说过这事,说上学不能迟到了,迟到要罚款5元!阳[发中字现 在高一就开始圧时间了,晚自习回来还有作业,一般要作到12点过。早上一大早就得起床。怕迟到。一天到黑没盾他闪休息好久。现在的娃娃真的是太遭孽的。心痛呀!!

徐怀谦 发表于 2008-10-27 09:50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从这些规定来看,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学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更不用说教师了。我相信这是个别现象,但他产生的恶劣影响不容忽视。这种滥用权力的做法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因为他们可能会认为这就是“依法治国”中的“依法治校”的正确做法。

深深的海洋 发表于 2008-10-27 10:00

不要说中学生就是小学生都布置了很多作业,这样应付式的作业与请人代笔的作业效果一样,根本没有时间去消化!

疯猪 发表于 2008-10-27 10:16

原帖由 衣柜定制专家 于 2008-10-27 08:49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猪儿,是学法律的???
说得好专业!!!



其实我是百度了个大概
然后加了点自己的东西进去:p1 (42)) :p1 (42)) :p1 (42))

疯猪 发表于 2008-10-27 10:24

其实这个话题涉及到的已经不是单纯的一个法律概念
而涉及到了一种教育体制。。。


学校的想法其实没有错
是为了学生好
但是好心办成了坏事
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
而且强制的东西始终是枉自的
过场而已
快乐教育、循序渐进的引导出来的效果始终比硬性教育好

我认识的一名老师
就是与学生打成了一片
受到学生爱戴
而学生在他的影响下快乐学习、学做人!

学生到学校是受教育的
而不是受气的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
而不是让处在青春期的孩子们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
而不是滥用你教师的权利!!!

不是成都人 发表于 2008-10-28 22:33

原帖由 徐怀谦 于 2008-10-25 10:24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再谈两点: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有行政处罚权,无须授权;学生不是因没收入不被处罚,是因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有行政处罚权,无须授权???

我以为学校不能称为教育主管部门,另学生上课迟到也不违法呀~~

泥娃娃 发表于 2008-10-28 23:59

强烈谴责乱罚款的行为

徐怀谦 发表于 2008-10-29 14:13

原帖由 不是成都人 于 2008-10-28 22:33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有行政处罚权,无须授权???

我以为学校不能称为教育主管部门,另学生上课迟到也不违法呀~~

教育主管部门指的是教育局,我也没说上课迟到违法。以上是针对3楼的发言,请注意看完。

unmatched007 发表于 2008-10-29 14:30

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是针对违反教育法的人和单位的,不是针对学生的迟到早退等行为的

疯猪 发表于 2008-10-29 14:36

原帖由 不是成都人 于 2008-10-28 22:33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有行政处罚权,无须授权???

我以为学校不能称为教育主管部门,另学生上课迟到也不违法呀~~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哈,如省教育厅、地市教育局

另一只鹌鹑 发表于 2008-10-30 12:48

千万表读X中啊。。。。。
深有体会~~~~~~

子淮 发表于 2008-10-30 21:34

其实更多的是教育体制的问题吧?因为有高考,有应试教育,所以各个学校都跟赛跑一样挤时间,弄得从小学开始中国的学生就用一个“累”来形容!而往往教育体制出现的问题都怪在教育一线的教师身上,这是片面的!等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的那一天,等中国没有高考这根独木桥,等人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的时候,也许这些丑陋的现象才能根除!其实身处教育一线的很多老师都不愿意补课啊这些的,你想想你的孩子起的早,睡得晚,班主任又何尝不是呢?还是辨证的来思考这些问题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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