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停车票的自定规定是否有效? [已回复]
看到一个坛友发的“三不赔”停车票
请问一哈:
如果车真的玻璃遭打了
看车的有没有责任赔?? http://www.jy0832.com/attachments/month_0902/20090206_e657ab5b302c673bdb295oTImZgazDZz.jpg
这张停车票的自定规定是否有效?
http://www.jy0832.com/attachments/month_0902/20090206_e657ab5b302c673bdb295oTImZgazDZz.jpg这是滨江小区的停车票,上面有个“三不”原则。
在此咨询阳安律师,如果停放到该处的车车内物品真的遗失咯,或玻璃真的损坏咯,难道看车方真的可以不赔偿么?国家有没有相关的委托、保管法律法规来约束这种行为呢? 哈哈,我比你先发的嘛 把我那个合并过来嘛:p1 (57)) 呵呵,你比我还快些
请阳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解答 刚才坛友提出的问题,可能涉及保管合同和场地租用合同两种不同的情况。
保管合同是有名合同,按合同法专章规定执行;场地租用合同是无名合同,按合同法原则和参照最相类似的合同(即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保管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场地租用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场地出租方提供合适的场地;场地租用方按照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
保管合同和场地租用合同的形式较为接近,但双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差别较大。在实践中,分析判断此合同性质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合意。这可结合停车须知、票据和所处场所、所交纳的费用多少等相关因素来判定。如收费方在告示、须知、票据等处明确告知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且场地相对公开,费用较低的,不应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而双方对保管车辆有合意,且场地相对封闭,费用较高,和收费方有附带的经济利益的,应考虑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如高档宾馆、酒楼地下停车场)。二是应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如车方将车辆钥匙交付收费方,车辆交由其管理,应是保管合同;如收费方只提供泊车位,并未接受车主交付车辆进行管理,就不宜认定为保管合同。
民事法律追求公平合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一致。对一般的车辆停放收费现象,因其所收费用有限,往往只够支付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的,不宜要求收费方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对收费较高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当然应该更多。当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场地租用合同的提供方对停放的车辆仍有照看的附随义务,若停车人有证据证明:收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附随义务,致使车辆受损的,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票据的形式和上面所标注的“不作报销凭证”的问题,收费方应提供正式发票,此票据是不符法律规定的。
在此,阳安律师郑重提醒各位:停车之前,看清告示!
[ 本帖最后由 杨庆 于 2009-2-6 11:49 编辑 ] 意思是可以不赔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场地租用合同的提供方对停放的车辆仍有照看的附随义务,若停车人有证据证明:收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附随义务,致使车辆受损的,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杨庆 于 2009-2-6 17:23 编辑 ] 停车场的告示在合同行为里面是邀约,还是邀请邀约?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停车场告示亦属此类。 那不曉得爲啥子還要給錢! 我算明白了,那就应该算是《场地租用合同》。
回复七里乡情
回复七里乡情停车场的告示在合同行为里面是邀约(要约),还是邀请(要约)邀约,应当取决于该告示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告示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应当视为要约,相反,就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本帖最后由 阳安梦笔 于 2009-2-11 0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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