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谦 发表于 2009-3-14 13:39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处三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海井水 发表于 2009-3-14 13:53

以前没这些啊?

徐怀谦 发表于 2009-3-14 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9-3-14 15:14 编辑 ]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处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