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162|回复: 2

[说法释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处三年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09-3-14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1

主题

5153

回帖

1万

积分

中校

UID
5565
回帖
5153
主题
1
积分
16851
阅读权限
175
注册时间
2007-5-23
最后登录
2021-4-6
在线时间
1475 小时
发表于 2009-3-1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没这些啊?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 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9-3-14 15:14 编辑 ]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26 22:21 , Processed in 0.03284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