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乡情 发表于 2009-3-18 16:01

厕所漏水损失该谁承担[已回复]

今天看四川新闻网,有一案例:某甲(住三楼)与某乙(住二楼)是楼上楼下邻居,一日三楼厕所漏水, 致使二楼遭受损失, 请问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网上说该案牵出物权法空白,请问:物权法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

海井水 发表于 2009-3-18 16:15

三楼嘛

我们公司就是这样处理的,如果我们做的厨卫漏水,造成的所有损失都要赔的.

疯猪 发表于 2009-3-18 16:49

邻居因厕所漏水起纠纷 牵出“物权法”空白
http://www.jy0832.com/viewthread.php?tid=87220
“房屋漏水费用该楼上出还是楼下出”讨论进行中!

徐怀谦 发表于 2009-3-18 17:24

楼主说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因建筑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应该由建筑商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是因楼上业主装修等行为导致,就应该由楼上业主负责赔偿;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就应该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维修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展望未来 发表于 2009-3-18 17:40

原帖由 徐怀谦 于 2009-3-18 17:24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说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因建筑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应该由建筑商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是因楼上业主装修等行为导致,就应该由楼上业主负责赔偿;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就应该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说的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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