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简阳供电公司的一名职工,2007年4月,我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由单位发起并组织职工在河东新区“合作建房”;在发起初期,单位领导在单位职工大会上表示,与政府达成协议,建房用土地价格为30万元一亩,并且职工如果不愿参加合作建房随时可以退出,所以单位职工踊跃参与,并于2007年4月交纳了第一期建房款;随后单位成立“合作建房委员会”并制定“合作建房委员会规则”,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均由单位领导担任;建房工作(好象)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并于2008年4月,通知职工交纳了第2期建房款;但事情并不象职工所想象的那样顺利,2008年,建房委员参加政府组织的土地拍买,其竞拍结果令人大吃一惊:每亩土地价格高达108万元,远远超过同期河东新区地块出让价格,由于土地价格太高,导致建房成本飚升,经职工估测,其每平米单价将达2000元以上(而同期河东新区单位建房单价多数在1400—1600之间)甚至会超过简阳目前商品房零售价,由此,建房工程被搁浅;
眼看现在我国经济已经触底回稳、全国楼市也开始出现升温,未来房价必将再次上涨,单位职工非常着急,当初大家都抱着买“低价”房的强烈愿望加入到单位的“合作建房”中来,但现在,这房修也不是,不修也不是。修吧,这比市场商品房还高出一大截的房价,职工肯定承受不起。不修吧,这地块是经政府组织的拍卖而得,当初划给政府的哪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怎么办?——这可是职工的血汉钱呀!广大职工明知自己利益被侵害,却申诉无门无路(因为这次全作建房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的)! 当初单位领导在职工大会也表明,职工随时可以退出,但现在却退不到钱了,因为资金已经划给政府!很多职工都想趁房价还不太高的时候,尽早购房,可单位交了一大笔钱,谁还有钱再去购买一套住房呢?所以特地咨询一下,我们单位这种情况,职工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当初制定的“职工合作建房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有一条:合作人享有自由退会权,但必须向建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建房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5日内,将退会人已交纳的建房本金予以退还。合作人退会后不得再申请购房,其责任由退会人自行承担。我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根据这一条向“建房委员会”提出退会申请并要求他们在15日内退还我交纳的建房款呢?如果他们不退,算不算违约? 另再咨询一下,领导在单位职工大会上讲话是否具备“协议、约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单位“建房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违反此“规则”算不算违约?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