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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条例施行你知道自己多了什么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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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成都商报》2009年8月6日

        和老百姓过日子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被提到了越来越重要的高度。自6月1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后,7月底,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又正式公布执行。

        一部被人们熟悉13年的法律在短短2个多月内旧貌换新颜。那么,各大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的规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不是在这两个月内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呢?连日来,记者对成都各大商场超市采访时获悉,许多卖场已针对新《条例》的各项要求改进了管理体系。然而,在维权方面,成都消费者更需要对新《条例》加深了解,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这些政策 你也该知晓


■食品安全事故 2小时内报告

《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最高可罚二万元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后果严重 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该条例采取措施并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厨师健康得存档

条例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同时,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如超市厨师等的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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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投诉
多数顾客不知“多了条路”


【政策解读】


        据悉,《食品安全法》第80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如果消费者的举报受到了推诿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监管部门。
        《条例》为各相关部门按现有职能履行调整后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条例规定,卫生部应当向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省级以上卫生、农业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卫生部和农业部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超市直击】


        本周,记者在家乐福、好又多、人人乐等大超市走访时发现,对新颁布的《条例》,多数人表示“不太清楚”。“大爷,如果你在超市买到了劣质或者有害的食品,会咋个办呢?”在家乐福八宝街店,市民庞大爷的回答很有代表性:“肯定是先要找超市解决!如果他们不处理,我就打315热线,要不是就到媒体投诉!”而对目前投诉的通路多了哪些条,多数顾客却表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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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订货记录
成都顾客可以自己查


【政策解读】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甚至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超市直击】


        不管是买牛肉,买苹果、买洋葱,消费者都可以追踪到生产配送全过程。记者日前在麦德龙超市看到,这种欧美食品追溯体系已经覆盖超市近百种食品。据悉,目前麦德龙销售的有机类蔬菜、水果和部分肉类食品,包装上多了一个特殊标识———麦咨达产品追溯条形码。“消费者自己也可以登录www.starfarm.com.cn进行查询。”商场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查询结果显示出该食品的生产地名称、投入物质、出货地、采收时间等生产配送跟踪信息。
        不过,成都的其他超市尚未开通原产地回溯信息终端。“主要是这一体系需要加强供应商、物流以及超市的联合管理,且追溯条码、终端机查询投入较大,本土供应商还无法达到产业化的规模,难以承担这一成本。”一位本地超市负责人说。但他同时也表示,一旦“可追溯食品”被消费者认可,他们仍会考虑上马这一系统。在采访中,各大超市均表示,他们也与批发和供应商达成一致,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将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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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召回商品
有人不懂何为“销售明示”


【政策解读】


        《条例》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而《食品安全法》中则明确,在例行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公示。公示内容不仅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次,还应该包括已经销售的数量、发货方向等等。
        此外,条例还指出,将重点抽样调查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超市直击】


        受“毒奶粉”等事件影响,目前,多数接受采访的本地顾客,已经能明确“召回”一词的含义。但是,对重新销售后,厂家到底应该出台哪些新措施,几乎没一个人能说得清。“如果包装有问题,是不是重新装好了,再卖就完了?”在伊藤洋华堂超市,一位消费者带着疑惑反问记者,“以后有这种事,还需要商家做什么?”
        很显然,从“召回”到“明示”,其中的因果关系,多数消费者并不了解。许多顾客在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知道哪种产品被召回,顶多不买就是了。如果商场重新上架销售,那说明可能合了格。至于商家是不是该“销售明示”,他们完全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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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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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 说 是什么    天長地久  我看是 滾妳媽的天長地久` 去妳媽的長相厮守`ri伱媽的說走僦走` 爬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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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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